发布时间:2014-04-17 11:30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举报
民警隐婚约会未婚女
昨天,网上一条关于“榆林已婚公安副中队长欺骗未婚少女多次怀孕欲10万元私了”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随后,京华时报记者联系上该女子赵某,据赵某称,网上爆料属实,微博内容和照片是当地媒体人将其本人的举报材料发到网上去的。
今年27岁的赵某,榆林市榆阳区人,据本人称,3年前的夏天,现任榆阳区公安局青山路派出所副中队长高某数次从微信欲加她为朋友,赵某通过验证后两人认识交往,一开始高某隐婚和她谈对象,去年7月份,高某妻子发短信告知她,“高已结婚,并有一个5个多月的女儿,让我好自为之。”
交往致女子两次怀孕
同时,赵某发现她已怀孕,当时赵某因身体原因做了一个小手术,医生称手术易造成胎儿畸形,“不得已只好放弃小孩,高某让我别理他妻子,并称去年4月份他和妻子已协议离婚,让我等他,说日后会补偿我。”
赵某称,从去年8月到今年2月底,高某经常在值班期间脱岗约她过夜。今年2月28日,经医院检查赵某再次怀孕,“高某不仅不负责任,强制要我做人流,甚至扬言如果我敢和他闹,就弄死我和我家人。”
不愿堕胎遭民警殴打
据赵某称,曾有一次,在派出所院内,高某穿着制服打她,致使她面部损伤,身体多处淤青,“在家躺了半个月不能出门”。
4月9日,为了孩子的去留问题,他俩再次起争执,“明知我已怀孕快,除了打我脸部和头部,还朝我肚子踢了一脚,之后我只能报警。”
赵某称,接下来的日子让她更加难熬,这几天,民警高某找社会上的人直接恐吓她和家人,“并派人跟踪我,我的人身已受到威胁”。
“不管他认不认,我都要把孩子生下来。”赵某称,她已做过一次人流,担心以后会落下终身的病根,因此不会二次堕胎。
■回应
警方纪检委已介入调查
昨日,京华时报记者致电民警高某两个手机号码,其中一个关机,另外一个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同时,记者了解到,赵某已给当地公安纪检委递交了一份实名举报的书面材料,区公安局纪检委也已当面向她了解情况。
据榆阳区公安局纪检委办公室一名拓姓工作人员称,高某确系青山路派出所民警,目前该民警仍在上班,昨日,公安局纪检委已针对女子举报民警一事展开调查,“举报的具体内容还处于核实阶段。”(记者潘珊菊)
搜狐母婴补充阅读:
流产危害很大:轻者有妇科炎症,重者不孕不育
这里所说的人工流产是经检查无手术禁忌症情况下的刮宫术,术中术后都可能会发生短期并发症。如吸宫不全、漏吸、子宫穿孔、宫颈撕裂、术后感染出血、人工流产综合症、月经失调等并发症的后遗症。如果重复流产,这些短期并发症发生的几率会更大。流产还会造成长期并发症,俗称后遗症,如生育损伤(盆腔炎、继发不孕)、自然流产、早产、胎盘异常、死胎、产前产后大出血等。
小贴士:常用避孕方法,总有一种适合你
一、宫内节育器。适用情况:需要长时期避孕或需要控制生育间隔的妇女,哺乳妇女;不适用情况:有性传播疾病危险的妇女,月经过多妇女宜选用含药物或激素的宫内节育器。
二、复方避孕药。适用情况:各种年龄、婚姻和生育状况妇女,月经不规则或月经量较多及有痛经的妇女;不适用情况:有血栓病史的妇女(使用前最好咨询医生)。
三、避孕套。适用情况:有性传播疾病危险的人群;不适用情况: 近期打算怀孕的妇女。
四、杀精剂。适用情况:哺乳期妇女;不适用情况:有杀精剂过敏史或有急性阴道、宫颈炎症的妇女。
五、体外排精。适用情况:需有一定经验者;不适用情况:缺乏经验者。
六、安全期避孕法。适用情况:因健康情况不宜使用其他避孕方法者;不适用情况:月经周期不规律的妇女,生活难以规律的妇女(如经常出差、上夜班等)。
七、男、女绝育术。适用情况:不再生育者,因某些原因不宜使用其他避孕方法者;不适用情况:仍有可能需要生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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