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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居家养老!河南拟立法:住宅区要配"养老房"

[摘要]□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25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二审。记者了解到,二审稿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其中包括,鼓励居家养老,新建住宅每百户不低于30...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段伟朵

  25日上午,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二审。记者了解到,二审稿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其中包括,鼓励居家养老,新建住宅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医养结合,每个县需“标配”一所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鼓励居家养老,新建住宅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是近年热词,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年轻人忙工作与老年人养老难之间的矛盾。其中,“日间照料中心”是一种备受老年人欢迎的形式,白天到中心吃饭、娱乐,晚上回自家休息,自得其乐,也免于子女牵挂。其中,大河报曾探访郑州二七区建华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一顿午饭有豆角炒肉末、玉米炖排骨、萝卜炖粉条、烧白菜、米饭、排骨汤,老人们纷纷来此就餐。

  不过,类似日间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场所,并非每个社区都有能力建设,场地成为一大难题。对此,草案一审稿提出: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有单位提出,一审稿虽然做出规定,但既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也没有规定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对此,二审稿参照《河南省推进健康养老产业转型发展方案若干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规定,将该条款修改为: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资源,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鼓励信息化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应为老年人建信息服务平台

  草案一审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为辖区内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服务和帮助,并建议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此项工作。

  因此,二审稿新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相关工作。

  鼓励医养结合,每个县“标配”一所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一方面是养老,一方面是医疗,对于老年人来说都是非常需要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成为未来发展的方向。草案鼓励医养结合,每个县需“标配”一所医养结合养老机构。

  具体来说,二审稿新增: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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