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评论》 2014年5月13日 张维迎
(原文摘编)国企不能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根本原因是,国企所有者是国家,国家是一个虚拟的存在,只能由代表国家的政治家和政府官员行使。他们作为国家的代理人,权力和责任更不对称。在选拔和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时,他们可以有私有企业股东的权利,但他们不可能承担私有企业股东的责任,因为他们并不会因为企业亏损而遭受个人财产损失,也不会因为企业盈利而增加自己的合法收入。
国企领导人的选择更多基于个人关系和政治考量,而不是企业家素质和业绩。在位企业领导人保持自己职位的最好方式是把企业维持在不死不活的状态,因为企业盈利太好会吸引有特殊关系的竞争对手抢占自己的职位。
就我的观察,很少有国企领导人会考虑企业三年以后的事情,因为三年以后他的位子很可能属于别人。由于这个原因,他们通常会竭泽而渔,为短期利润损害企业的长期发展。
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但事实上国企领导人由组织部门任命,公司副职一般由国资委任命,董事会无权过问。许多担任国企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外部董事都有这样的经历:从报纸上得知自己所任职公司的领导人的任免消息。
值得一提的是,今天,由于竞争和激励的需要,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工资大大高于政府官员的工资水平。结果是,董事职位变成了官员退休前的福利,一些在仕途上没有进一步升迁希望的官员在退休之前被安插在国有企业董事会。
【推荐理由】 公司治理是为经营服务的。判断一个国企经营成功与公司治理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是,在市场准入、经营牌照、税收、信贷与土地政策等所有方面对国企民企一律放开、一律平等的某个行业,该国企通过竞争打赢了其他国企与所有民企。否则仅仅靠着垄断上游的特权租金来生存,就与征税本质上就没有区别了,但与征税比起来就“名不正,言不顺”。
作者:张维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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